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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賽德克.巴萊標爭議簡析(二)

賽德克.巴萊商標爭議簡析()

吳尚昆 律師

 

【原住民族名稱可否作為商標使用?】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1款對原住民族有特別定義: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2000年後,繼邵族、噶瑪蘭、太魯閣族與撒奇萊雅族後,行政院於97423日,正式通過賽德克族成為台灣原住民第14族。

原住民名稱該受如何的保護?是否一定不可以做為商標使用?依目前國商標登記狀況,「布農」被申請作為牛仔褲、咖啡、礦泉水、高爾夫球具、服裝等商品之商標使用;「泰雅」被申請作為服裝、蜜餞、餐廳、旅館、進出口等商品或服務之商標使用,甚至有人將泰雅族傳統紋面圖申請作為商標使用。「葛瑪蘭」被申請作為汽車客運、餐廳、旅館、電影院等服務之商標使用。「卑南」被申請作為糖果、麵包、蜜餞等商品之商標使用。


上面這些例子,可以很輕易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網站查詢(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或許有了這些前例,這件爭議在發生的第一時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敢有什麼聲音。如果賽德克民族名稱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我想請問,為何布農、泰雅、葛瑪蘭、卑南卻可以?請問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要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原住民傳統文化的保護

我們不需要誤會將原住民文化成果商業化就是汙衊原住民,如果真是這樣想的話,只要立法嚴禁任何原住民文化的商業利用即可。

前面提到筆者不認為原住民族名稱屬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3條所規定的智慧創作。道理很簡單,如果花五分鐘看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會發現這個條例重點在於透過授權的市場機制,來保護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一方便使之不致被一般商業利用剝削,另一方面更鼓勵原住民族或部落善用傳統文化成果。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今天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跳出來說:「賽德克.巴萊指涉全體賽德克族,既具有族群身分認同的表彰功能,也有作為一個『真正的賽德克人』的神聖寓意,應當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得登記為商標。」,這些陳述非常奇怪,因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依法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請問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可以告訴我們賽德克.巴萊何時被登記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加油添醋的說「尊重主管機關的認定。」,是依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的新聞稿?還是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登記簿?

【再思考

前面提到,筆者不贊成將原住民名稱核准作為商標使用,但是主關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該要更審慎的說明與解釋相關問題,用錯誤的法律依據無法使人信服的,也容易自打嘴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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