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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及文創法令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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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林育羣@YOUTOBE ?

回想一年多前,小胖林育羣參加台灣選秀節目的歌唱,被網友剪下po上了youtobe,結果轟動國際,小胖成為台灣之光,隨即被美國知名節目邀請獻唱,更是大為轟動,接下來的故事大家都知道,通告、商演不斷,也出了專輯唱片。

小胖的成功是他的天分跟努力,但也許這是網路時代才會發生的故事。一個有才華的人可以突破唱片商、製作公司等企業家的中介,直接讓觀眾、聽眾透過威力強大的網路注意他、欣賞他,更重要的,分享!如果沒有網路,我們甚麼時候才會看到小胖的驚人才華?

小胖成為國際唱片公司的藝人後,故事又回到無聊的階段,喜歡小胖?請去買他的CD!欣賞小胖?請去買他的CD!下載鈴聲?請付費!無聊透頂的商業模式!進入商業市場後,一切就是付費、付費、付費!

想再從youtobe去搜尋小胖林育羣?你將發現大部分的影片內容都被移除了,為什麼?還用問嗎?唱片公司跟經紀公司出來主張著作權囉。

現在回頭想想,如果把保護著作權當作最優先目標,那麼小胖不應該有今天,因為最早把小胖表演影片po上youtobe的人,會被告、會進監牢,影片也隨即被移除,然後我們還會被教育"保護著作權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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