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和律師事務所
回首頁聯絡我們
智財及文創法令論述
豐富訴訟經驗,專注智財文創
sub_image

 

回上一頁
◎文章標題: 公共藝術法令解析(二):機關設置公共藝術可否委外辦理?

公共藝術法令解析(二):機關設置公共藝術可否委外辦理?

 

依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及2項的規定,政府機關興建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原則上必須設置公共藝術。但公共藝術的設置計劃,非僅與一般行政程序有關,更與藝術行政有關,通常興辦機關承辦人員接到公共藝術設置計劃的任務時,常有陌生感,不知如何著手。又由於有時公共藝術設置計劃預算較大,也有機關希望有更專業的藝術行政人員來辦理,可以讓計劃更周詳。

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可否委外辦理此一議題,以往有人認為機關設置公共藝術的工作,承辦人員僅需遵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即可,相關專家委員的聘請有專家資料庫可以參考,採購程序也有政府採購程序可循,並無委外辦理的必要,況若將公共藝術設置計劃委外辦理,可能會因而壓縮藝術家可得的創作經費,故持反對看法。

不過公共藝術的設置,興辦機關需成立執行小組,提出設置計劃書,送審議機關核可;設置方式採取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委託創作或指定價購,均需與藝術家、機關人員及民眾溝通,並需將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審議機關核定;設置完成後尚需製作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機關備查。為避免增加興辦機關承辦人員的負擔,也希望公共藝術設置更完善,機關辦理公共藝術委外辦理藝術行政相關工作的需求確實很大。

     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0條規定:「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或第40條規定辦理。」;且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之行政費用中列有「顧問、執行秘書或代辦費用」。故依照現行法令,興辦機關可以聘請顧問、執行秘書或專業代辦單位協助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相關專業事項。

上面提到的顧問、執行秘書或專業代辦單位參與個案之程度與專業度有所差別,依照文化部的看法(可視為行政指導),興辦機關得視個案需求決定下列委外方式:

(一)公共藝術「顧問」。由興辦機關委任一位公共藝術的專家,在全案辦理過程中,重點式協助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其工作可以包括:分析工程與建築空間中合適設置公共藝術之地點,提出個案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各種徵選方式之比較分析、協助撰寫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徵選簡章、合約、徵選結果報告書、完成報告書等,以協助執行小組作決策參考用。

(二)公共藝術個案「執行秘書」。由興辦機關委任具備公共藝術執行經驗的助理型態的藝術行政專業者。受聘在全案辦理的過程中,實際執行本由興辦機關辦理之公共藝術計畫所需的行政工作,依興辦機關之需求與雙方之合約,其職責可以包括:收集公共藝術相關法規、類似案例之資料供執行小組參酌,協助興辦機關處理會議記錄,編輯報告書以送審,或協助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之民眾參與活動等等。聘請人數及任期均依個案大小來決定。


(三)公共藝術「專業代辦單位」。文化部認為此專業代辦單位之職責兼具公共藝術個案顧問與執行秘書之角色,綜理上述(一)及(二)事宜,興辦機關還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就實務經驗而言,通常是經費較高的公共藝術計劃設置案,才有尋求專業代辦單位協助的實益。

總之,依照目前法令,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計劃設置案時,可以委外辦理,不過要注意的是,擔任個案之「顧問」、「執行秘書」及「專業代辦單位」之工作人員均不宜同時擔任該公共藝術個案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員,以確保個案的公正與公平性。同時,為了避免過度壓縮藝術家的創作經費,興辦機關在決定委外辦理時,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預算。又由於公共藝術設置計劃牽涉民眾參與及教育推廣等相關規劃,此部分工作內容是由藝術家抑或專業代辦單位進行,如何分工?興辦機關應特別注意與顧問、執行秘書或代辦單位商洽約定。

最後要提醒的是,審議機關審議興辦機關提出的設置計劃書時,如果興辦機關有將行政事務委外辦理時,宜特別留意上開事項,並要求興辦機關同時提出與顧問、執行秘書或專業代辦單位委託契約書參酌審議。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logo
 
©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icon_mail artlaw.wu@gmail.com
100 台北市中正區寧波西街12號3樓 3F., No.12, Ningbo W. St.,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 Taiwan (R.O.C.)
電話: (02)2322-3397 傳真: (02)2322-3836